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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論-期許司法界能有更多黃瑞華

  • 2011-06-14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本報訊】

     立法院會期結束前最後關頭,法官法草案正進入關鍵協商程序,卻發生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為司法院人審會,從輕議處其所屬法官,請辭以示抗議。對司法圈中而言,黃瑞華的大動作會對法官法草案三讀產生何種影響,是其關切重點;但對絕大多數民眾而言,「恐龍法官」的陰影揮之不去,卻是司法院不能不面對的問題。

     做為宜蘭地方法院院長,黃瑞華對所屬法官的裁判品質顯然相當在意,她要懲戒的陳姓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發生的瑕疵包括:應撤銷通緝的案件未撤銷、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移送民庭延遲、審理性侵案件時未通知社工,也未讓在場的被害人家屬陳述等等,這些都是嚴重損及人民權益之事。

     但宜蘭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卻認為,該法官雖有怠忽,但情節非常輕,決議書面勸誡;但黃瑞華認為處分太輕,改為申誡處分,送司法院人審會後,則認為陳姓法官沒有重大疏失,否決黃瑞華建議的申誡處分,僅決議「令飭嗣後注意」,連「書面」都免了。

     司法院一方面強調人審會並未官官相護,另一方面卻認為,案件延遲是先前法官跟書記官的責任較大,黃瑞華的堅持「有失厚道與長者風範」。問題是,法官適任與否,和「長者風範」何干?對陳姓法官承審性侵案時未讓被害人母親陳述,則認為「可循上訴管道救濟」,卻完全未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屬猶如二度傷害的不堪感受,司法院人審會認為法官不宜隨便懲處,難道被害人可隨便受傷害嗎?

     黃瑞華自陳,她寫信給院長賴浩敏,表達「人」是司法改革之本,如果法官的自律、自省能力不符人民期待,所有司法改革都將落空,其言之沉痛,難道司法界一無所感嗎?

     最近才有一份由「群我倫理促進會」委託遠見民調中心做的「台灣信任調查」顯示,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,甚至排在新聞記者之後。在司法信任排序中,法官還不及警察與檢察官,只略高於民代、外勞、名嘴和命理師。試問,當法官都不被信任時,還談什麼「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」?

     我們相信,社會大眾對法官不信任,是受到少數法官涉貪瀆及恐龍法官做出烏龍判決之故,但是,不要因為這只是少數個案,就認為可以輕忽,畢竟法官手操民眾的生殺大權,該保護、該懲罰者,都操諸法官一念之間,凡危及民眾權益者,即令還有救濟管道,待救濟成功都可能已於事無補!

     司法改革從前總統李登輝時代就是重點推動的工作,然而,歷廿年而無功。早年的改革著重於司法官的終身優遇,改善其工作條件和環境,既享有優遇,法官就該比一般人更自重、更懂得自律與反省,碰上黃瑞華請辭事件,不少法官認為黃應該「忍辱負重自制」,請問:如果法官們都做此想,有誰能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呢?

     黃瑞華因為司法院對其所屬法官懲處過輕,坦言沮喪到不想當院長,連法官都可以不做,如果法官社會形象一直居於民眾信任排行榜的車尾,身為法官失去為民伸張正義的尊嚴,確實抱著終身優遇都沒顏面,期許司法界有更多黃瑞華,而不再有恐龍法官、或以官官相護忍辱負重為自豪的法官。

     黃瑞華表明不接受慰留,她的辭職如果能為司法改革帶來關鍵性的轉機,就不是白白犧牲。目前,在立法院朝野協商中的法官法草案,立委版本要求增加人審會的外部學者,就是為了避免司法院內控不足,但司法院抗拒之力仍然非常大。事實上,來自律師界等民間司改團體的聲音,向來強烈主張在淘汰法官的評鑑退場機制中,除了要加入外部的聲音外,另在內部討論對法官懲處的人審會組成,也要加入外部的學者參與討論。

     因為恐龍法官的案例,讓馬總統也曾數度呼籲「司法要貼近人民感受」;歷任司法院長也都提出「司法為民」的口號,然而,「司法為民」不能只是司法院說帖中的一句話,必須落實在法官對自己工作的嚴謹態度、對人民權益的真實關切,否則,恐龍法官不但不可能滅絕,只會一而再再而三出現,且司法院根本無力處置,則司法改革不但落空,甚至成為最大反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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